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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构建和完善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12-20 10:14 浏览次数:7234

社区矫正制度以社区作为矫正犯罪分子的基础,是人们对传统刑罚制度反思和改革的产物。作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手段,社区矫正不仅顺应了行刑社会化的前进浪潮、符合刑罚谦抑性理念,同时也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吻合。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由多民族共同组成、共同建设的统一国家。丰富的民族成分、“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分布、多元的民族关系,造就了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一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要充分结合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民族个性与传统文化设计,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和措施,充分发挥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如何基于少数民族地区控制犯罪与矫正教育的目的,设计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个性化社区矫正,以提高犯罪分子改造的质量和效果。这对于少数民族自身的发展以及民族地区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云南省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状况
    (一)红河州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基本情况。红河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州。红河境内主要的民族有哈尼族、彝族、苗族等10多个世居民族。哈尼族是云南特有的少数民族之一。其次,红河州彝族人口较多,约占全国彝族总人口的13%。红河州自2009年开始实行社区矫正以来,设立了14个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县市下设一个社区矫正科,有3至5名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由司法所负责管辖片区的司法矫正工作。司法所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社工大部分为大专以上的学历,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综合素质。
    (二)红河州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截至2016年6月6日,红河州司法局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3206人,目前仍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中,有一半左右的社区矫正对象为少数民族,且以彝族、哈尼族、苗族和回族为主。红河州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约一半左右的社区矫正对象对目前生活工作抱有悲观、不满的消极情绪。二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靠种植业、养殖业、外出打工或者家庭近亲属的接济。三是有65%的社区矫正对象将其犯罪归因于贫富差距加大、社会风气不良、他人引诱等外部因素,没有从自身方面反省犯罪的原因。四是在人际交往方面,他们最密切的交往团体是家人和亲属。
(三)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定期向对其进行管辖的基层司法所汇报近期的思想动态、行动等情况。红河州各社区、司法所每月会对社区矫正对象考察一次,根据其参加教育矫正、学习、公益劳动、社会服务情况和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定期考核结果,予以相应奖惩。对于表现好的,可以予以表扬或记功,如果在矫正期间有违反规定的,可以发出警告,三次警告则建议法院收监执行。同时,红河州司法局建立了社区矫正跟踪制度,通过信息管理平台E通业务,对矫正人员实行指纹打卡,避免脱管、漏管和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的情况的发生,通过视频统一管理,对矫正人员进行定位,对生活动态进行管理,便于改造和帮教、回访。
二、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发展存在局限。红河州地处云贵高原,这一特殊地理环境形成了发展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农村地区。由于西南边疆地理位置的局限,社区建设与大中型城市的社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社区体制不完善、群众参与度不高、矫正经费不足。其次,对于城乡结合部的社区与多民族杂居的乡镇(街道)社区而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善,社区基本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二)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存在现实运作与制度规定方面的矛盾。一是执法权问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推进的障碍。刑法和刑诉法中确定的社区矫正主体和两院两部提出的社区矫正主体存在偏差,这样就造成了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职责和刑事执法权分离。二是日常管理工作中人财物资源不足。现实中红河州存在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与推进。三是少数民族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缺乏制度保障。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很难做到全面保护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支持系统相对缺失。根据国外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实践经验,社区环境和力量较强地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成效。其中的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传统文化、社会环境等要素的制约,社会化过程中问题凸显。红河州社区矫正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想回归社会有以下阻碍:一是社会公众的认同低下;二是对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帮扶存在困境;三是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中心理矫治存在困难。
(四)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面临国家法与民族传统法文化冲突的矛盾。在红河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仍是传统道德和习惯法。因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民族传统法文化的重大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断裂;二是少数民族血缘、宗族制度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干扰。
(五)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方面的问题。根据调研结果,红河州少数民族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部门衔接配合不顺畅的困难与问题。一是审判与社区矫正工作脱节问题;二是司法所和村委会沟通不畅;三是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送达工作不到位;四是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
三、关于完善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社区矫正自2003年在我国试点以来,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但从现实的运作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了能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司法效益及社会效益,我们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充分探索少数民族群体在犯罪成因、特点和防控方式上的特殊性,发挥少数民族地区民间传统文化对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
(一)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应遵循的理念和原则。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应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两少一宽”的政策理念,既坚持全国的法制统一,又兼顾少数民族的差异性。同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坚持教育为主、综合治理、个别化原则,通过教育使少数民族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通过全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分工协作多措并举;通过民间传统文化、民族风俗、传统习惯、宗教信仰的独特性,涉及适合少数民族矫正的制度、模式和方法。
(二)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与社区矫正理念融合的可行性分析。一是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与社区矫正理念的融合第一是家庭伦理道德。在红河州的少数民族地区,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世代相传的,每个社区成员都应该遵守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很少有人违反,因而在少数民族地区较少出现遗弃、虐待等刑事犯罪,赡养等民事纠纷也非常少见。第二是禁忌文化。在红河州的少数民族地区,各民族基于自然崇拜和神灵信仰发展出了一些独有的禁忌习惯,什么事情不能做,会违反自然、人伦,属于禁忌,一旦违背将会受到严厉处罚,这些早已作为规范内化于每个民族成员的心中,约束其不良行为,较好地减少了违法犯罪的发生。第三是群体意识。社区教育矫正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矫正对象的社会回归,此时社区群体的心理意识、对其的接纳与认同程度至关重要,如果社区群体成员对其认同度和接纳度高,则有利于矫正对象的行为和心理矫正。而红河州的少数民族地区,是典型的乡土社会,民族内部的群体意识强烈,为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群体基础和运行空间。二是少数民族家族意识与社区矫正理念的融合。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家族是每一个民族成员的根,个人行为要以家族为重,家族也维护着个人的利益。家族的存在,可以加大民族社区对矫正对象的接纳程度,有利于其社会回归。同时,家族并不仅仅是一个血缘为基础的群体,也是成员之间互相帮扶、经济救助、道德教育的组织,这种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与社区矫正宽容、接纳、关怀的理念不谋而合。另外,家族内部有自己坚守的道德伦理和善恶评判标准,其在成员之间形成的心理威慑力比强制改造更有效率和成效,只要合理利用,方能作为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强大精神支撑。
(三)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一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能够促进矫正对象和社区的良性互动。社区民众的看法、认可与接受程度往往直接关系着社区矫正效果的取得,影响着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社会回归。在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和”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中的一个核心词汇,既表现为民族成员之间的和谐、善待彼此,同时也表现为民族情感上的融洽和谐,这也决定了其民族认同感和接纳程度是很强的,追求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这就为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少数民族矫正对象比较容易获得本民族成员的认同和接受,更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有助于传统与现代矫正方式的融合。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对犯罪分子加以精神压力来督促其放弃犯罪、改过自新。比如利用村规民约预防犯罪。这些传统法文化在改造矫正犯罪分子时具有与社区矫正相同的目标和方向,将传统法文化与社区矫正手段结合起来,将能极大地促进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三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有助于个性化矫正方案的施行。由于所处地理环境、文化环境的差异,红河州少数民族犯罪与汉民族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心理状态等存在较大差异,充分把握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特有的传统法文化特征,将可以量体裁衣地设计出适合少数民族矫正对象改造自我、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的矫正方案。
(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社区建设力度,奠定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健全成熟的“社区”,保少数满足社区矫正顺利推进的基础。因此,应加大对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的建设和功能完善。一是努力发展现代化社区。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利用国家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契机,充分整合有限的经济资源等社区资源,逐步建设完善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层社区运行、管理和服务机制,吸纳社会组织的参与,建立少数民族社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努力建设现代化意义上的社区。二是在以自然村为基础设立社区,既可以兼顾少数民族群体依赖土地以种植和养殖业为生的劳作方式,也节省了矫正成本和开销,缓解了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的窘局。
(五)探索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多为群体性、侵犯财产类犯罪,在犯罪形态、动机、心理、防控手段等方面都具有明显区别于汉族犯罪的个性特点,因而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应积极探寻具有独特民族特色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和模式。一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个性化教育矫正的认识。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认识到个性化教育矫正对提高少数民族社区矫正质量的重要意义,充分明确在坚持日常管理的前提下,要注重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的行动、思想、心理变化,并将其作为矫正效果评估考核与奖惩的依据,要明确自己在少数民族矫正对象个性化教育矫正过程中的分工、职责和地位。二是注重发挥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的作用。在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少数民族将宗教信仰作为崇高的精神支撑,将这种精神支撑合理有效地运用到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中,势必能大大增加矫正效率,促使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社会回归。三是设立专门针对少数民族的社区矫正机构。红河州的地形地貌使得一部分少数民族定居于较为偏远的山区中,由于山区范围较大,这部分少数民族多以家族、户为群体散落定居,较难发展成传统功能上的社区。此时可以考虑建设专门针对这些少数民族的司法所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专门对少数民族矫正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矫正教育。四是加强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由于各民族文化、语言文字的差异,使得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对汉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产生排斥或抵触心理,对教育矫正活动的配合程度不高,反之这些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对于本民族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则会产生自然的亲切感,有助于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推进。但是目前红河州社区矫正机构特别是基层司法所中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数量较少,远不能满足需要。在后续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中,应增加少数民族工作者的数量,着重培养和配备对少数民族语言能够熟练听说读写、了解熟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有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的专业行政执法工作者、少数民族社工,从而在矫正过程中准确把握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和行为动向,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矫正方案的调整和完善,以调动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和配合度,更加迅速有效地矫正其违法犯罪的恶习和心理,达到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目标和成效。五是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社区中地方精英的作用。在红河州基层司法所,可以吸纳各民族的精英(如彝族群体中组织、主持宗教仪式以及民间庆典活动的“毕摩”)、在少数民族各家族家支中受人尊重且具有较高威望的老者长者,作为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或者社会工作者,利用其威望和精神强制来实现对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将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六是特殊人群的社区矫正。当下红河州少数民族吸毒人数较大,对于这部分进行社区矫正的特殊人群,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方式来增强对其的矫正质量和效果。第一,通过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提高红河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吸毒少数民族的帮教业务技能是确保对少数民族矫正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可以借鉴开远市雨露社区(进行强制戒毒的半封闭场所机构)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邀请戒毒领域的专家,对工作者进行相关教育培训,重点学习探讨少数民族吸毒者的心理特征、对其进行矫正工作的理论基础、可供采用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全面提高红河州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矫正帮教水平。第二,建立少数民族吸毒人员的无缝隙管控工作机制。在对少数民族吸毒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时,应注意吸毒者在被发现到送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到戒毒期满后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再到重新吸毒后送回强制戒毒的全过程中,应在派出所、戒毒所以及司法局之间建立一种无缝隙管控工作机制,由少数民族吸毒者家属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签订矫正帮教协议和责任保证书,在无缝隙帮教的前提下保证对少数民族吸毒者做到能发现、能控制、明底数、了情况的目标。第三,积极完善社区矫正措施。首先,红河州司法局应采用普遍帮教与重点矫正帮扶相结合的矫正措施,在对所有少数民族吸毒矫正对象进行普遍教育矫正的前提下,对那些吸毒时间短、戒毒意愿强、积极配合矫正工作的少数民族矫正对象进行重点矫正和帮扶,帮助他延长巩固期,以期彻底戒毒。其次,加强对少数民族吸毒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于少数民族吸毒矫正对象而言,除了每周、每月、每季度的定时思想汇报及考核外,还应该加大对其的监控力度,对于那些毒瘾较大、戒毒意愿不强的矫正对象可以适当进行用药指导及美沙酮替代治疗;同时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尿检,一旦发现重新吸毒者,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将其送回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性心理戒毒。再次,要坚持思想教育。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红河州司法局及各基层司法所应及时关注吸毒对象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同时去除对其的偏见和歧视,鼓励社区居民或者村民用爱去感化他们,为他们创造一种接纳、包容和关爱的社会环境,从而加强他们戒毒的自信心,重新走回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第四,加大对贫困少数民族吸毒矫正对象的帮扶力度。一方面,大部分少数民族吸毒人员因购买毒品而耗空家财或者本就来自于贫困家庭,加之吸毒成瘾后没法自食其力,此时的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在教育矫正的基础上,安排技能培训、低保困难救助或者安置就业等工作,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从而顺利完成戒毒及社区矫正的目的。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动力来自各方社会力量的参与,一是要大力引进和培养禁毒的社会工作者,二是应大力加强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心理矫治人员的聘用。
四、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完善和发展的其他对策
(一)巩固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支持系统。首先,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一是加大对少数民族社区矫正规定、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二是将顺利解矫的人员作为正面典型大力宣传,使社区群众意识到矫正工作开展的效果,用典型事例来加大广大人民对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认同感。笔者认为红河州司法局可以通过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如积极培养鼓励社区志愿者投入到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中去,通过积极宣传动员社区党员、大学生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家人和亲属共同参与,组建社区志愿者协会,与基层司法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协助其开展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同时,社区志愿者协会内部也应建立管理与运作机制,要长期有序管理,不断吸纳新社会成员加入,并进行志愿者资源的有利整合和分配,以更有效地投入到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中去。最后,我们应该重视社会保障制度以满足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需求。如果没有一套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在接受完社区矫正回归社会之后,因为曾经的不轨行为被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而难以找到一份工资较高、稳定体面的工作,此时,低保对于他们而言意义重大。在此基础的保障上,我们应该极力促进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就业的制度更新和完善。
(二)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多少及充足程度是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矫正成效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当下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经费短缺的问题。第一,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仍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对其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保证资金用于刀刃上,做好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责任落实。第二,要尽力加快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到位速度,减少资金拨付下发环节和渠道,从而减少中间部门截留、分蛋糕的现象,保证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利用率。
(三)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完善。心理矫治在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制度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从内心深处根除矫正对象的犯罪意念,帮助其走上正轨,具有重要意义。红河州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对象由于长期独特的语言文字、民族风俗习惯、生活环境和宗教信仰等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心理特点,因而在对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方能克服困难。首先,就目前红河州司法局承担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力量来看,主要依赖于司法局外聘的心理学专业人员和毕业回家的的大学生志愿者,但由于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经费短缺的问题,心理学专业人员并不能进行长期外聘合作,因此要短期内提高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心理矫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只能通过提高各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来实现。比如可以邀请省内高校的心理学教授、心理矫治方面的专业人士为各基层司法所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学方面的讲座和培训。鼓励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学方面的函授课程学习,在工作者之间可以开展业务竞赛、案例讨论等形式,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心理矫治方面的理论储备和实操技能。其次,场所和经费是开展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的基础和物质保证,少数民族地区此类经费下拨不足也是问题症结所在。要使其落实到实处,首先应提高领导干部对于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心理矫治重要性的认识与支持,然后根据当地基层司法所的实际情况布置合理场所。如腾出一两间办公室经过适当温馨布置之后作为心理咨询或开导的场所。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心理矫治工作开展的专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再次,在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具体过程中,要注意通过热情、耐心、诚恳的态度和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建立一种良好的矫治关系。针对不同矫正对象不同的心理状况和需求,因地制宜选择心理咨询和治疗方式,并进行心理测评记录,形成心理状况档案。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族习俗中的合理成分来劝阻、开导矫正对象,提高针对性和成效。比如利用《古兰经》中关于孝敬父母、接济亲属、诚实团结、怜悯贫弱、待人友善、宽容止恶等倡导和规定来说服少数民族矫正对象改变恶习,正常生活。此外,因大部分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生活在周边山区,交通不便、路途遥远。所以可以通过QQ、微信心灵驿站等方式开展网上心理咨询,由司法局指定二到三名工作人员负责,倾听他人的心声,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快捷提供心理咨询帮助。
(四)关于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完善对策。一是建立完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送达制度。在调研汇中发现,红河州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法院、看守所和监狱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有时只是送达公安机关,司法所并没收到,造成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局关于矫正对象人数和材料掌握情况的不统一及送达的材料不齐全等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多个部门的积极配合协作,多部门沟通的长期不顺畅,可能会导致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的脱管和漏管现象发生。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送达制度和规划迫在眉睫,应尽力做到使少数民族社区矫正的文书送达工作达到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二是建立健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体系。红河州各县、市法院在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做出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前,有发函请求司法局进行相关的社会调研,这种在充分了解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是否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督、控制和报告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社区矫正决定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和国外的人格调查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但该做法却在实践中遭到了异化,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出现司法机关没有及时向法院作出评估报告,社区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借鉴意义不大,法院作出判决后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送达判决书,未将评估报告是否采用的情况进行告知等情况。针对以上情况,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建立健全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对象的危险性评估机制。对于少数民族矫正对象,应结合其生产生活环境、家庭环境、婚姻关系、矫正后的行为表现、受教育程度、原来触犯刑法罪名、再犯危险性等一系列因素,对其危险性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对其的日常监管方式和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为少数民族社区矫正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和支持。第二,建立少数民族矫正对象需求的评估机制。红河州的大部分少数民族矫正对象,生活于离城较远的贫困山区,物质和生活资源匮乏,在对其的矫正过程中,应定期从家庭条件、工作状况、生活来源、技能需求等方面来对其生存发展需求做出评估,从而对症下药,在教育帮扶的过程中,加强对其需求方面的帮扶力度。第三,完善少数民族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机制。在对少数民族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治的过程中,应定期分阶段地对其矫治成效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通过前后阶段效果的评估报告,可以及时调整矫正方式和方法,加强或减少监管力度,可以更加灵活更加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综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制度自2009年在全国开展以来,成绩斐然,但对于地处西南边陲的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执行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还存在较多的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借鉴先进地区,社区矫正理论与工作制度、方法,结合红河州少数民族地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希望能探索出一套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具体情况的矫正制度,以促进少数民族社区矫正工作迈出新的台阶。
(供稿:市法院 作者:杨国忠、邓南阳、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