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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12-16 11:12 浏览次数:7293

【摘 要】: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接案子(一般程序办理),怕办案这一现象在很多县级公安局基层交警大队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特别是全国各省(市)启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以后,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意办案的现象更加突出。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基层公安交警队伍的建设,弱化了对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结合基层公安交警门实际情况,分析了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的原因并提出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交警 办案 对策建议
一、基层公安交通民警接触的案件类型
基层公安交通民警接触的案件类型从性质上分为两大类:刑事类案件和行政类案件(一般程序办理),刑事类案件主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等,行政案件主要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等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接受处罚时间和取证方式分类又可以分为:现场处罚案件和非现场处罚案件,现场处罚案件指现场查获的各类案件,如醉酒、无证驾车等;非现场处罚案件指通过电子监控抓拍的违法行为,如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等。
二、基层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的原因
作为一名警察,特别是作为一名基层公安交通民警,办理各类交通行政、刑事案件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是一名警察最最基本的职能,出现不愿意办案的现象是不正常的。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这一现象,长期没有得到较好的改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警力少,任务繁重,基层交通民警疲于应付。警力少,工作任务重,在全国也是一个普遍现象。以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例,秩序管理民警总数为18名,6名民警365天24小时轮流值守在国道上,预防和打击暴恐和毒品犯罪;2名民警负责城区秩序巡逻管控;3名民警负责违法处理室工作,办理除事故案件外的所有现场和非现场交通违法案件、非现场证据的整理、审核、录入等工作,其中2名民警负责办理所有一般程序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1名民警负责非现场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及其它工作;4名民警365天24小轮流值守平安小站,负责平安小站周边区域治安管控、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等工作;2名民警负责开远辖区危货车、客运车等重点车辆企业源头管理;1名民警负责内勤工作;从以上民警岗位分布不难看出,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违法案件民警其实只有2名, 2名民警负责办理除事故案件外的醉驾、无证驾车等全部刑事、行政案件。仅2015年度,按一般程序办理现场和非现场各类案件1389起。这种由外勤民警查获后交由违法处理室少数民警负责办理的模式,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外勤民警的工作压力。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久而久之,就只有负责办案的极少数民警会办案,不办案的外勤民警由最初以减轻工作压力不办案到彻底不会办案,这对于整个基层交警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是不利的。
(二)害怕考核。近年来,省、州公安交警业务部门在每年各季度或上半年、年终都会组织对各县(市)交通违法案件进行考核评比,由于考核过程中对案件质量要求高,对案件的一些细节抠得比较仔细;在基层交警大队警力少,案件数量多、工作任务重的客观条件下,办案民警为了节省时间,快速办理更多的案件,很难做到让每一起所办结的案件都达到考核标准。基层交警大队既要达到快速办案的效率,又要达到上级考核的标准,还要完成其它各项大量的工作,所以对于案件考核,就自然而然产生了害怕的心理。
(三)很多民警在心理上有畏难情绪,存在办案越多,问题越多的心理。不少民警认为办的案件越多,自己出现的问题就会越多,害怕办的案件多了,万一案件没办好,出现什么问题,将来被追究责任,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反复要求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办案过错终身追究制后,大多数基层交通民警更进一步增加了逃避办案的心理。以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例,绝大多数民警宁愿到外勤承受风吹雨淋、太阳曝晒、熬夜执勤、甚至英勇面对被违法车辆冲撞、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等各类危险,但就是不愿意办理案件。
(四)怕麻烦,认为办案程序烦琐。自从2011年度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启用后,所有案件都必须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才能办理,即网上办案,和从前的办案方式相比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是从前办案都是纯粹的纸质案件,出现错误好改正,在网上办案后,出现错误要更正很难,如云南省红河州地区,县级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系统中出现某些细小部分录入有偏差需修正,要从大队逐级申报审批报至州交警支队业务部门再报由支队领导审批才能更正。在案件录入过程中,一旦出错,不再象过去全部用纸质卷宗那样容易更改。二是办理案件相关要求比过去更高、更细。以办理一起醉驾案件为例,表面看很简单,从侦破的角度看,只要把当事人的现场酒精含量检验数据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数据确定后,案件性质就可以确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醉驾案件,办理结案后却也是一百多页;所以大部分基层公安交通民警认为办案程序烦琐,不愿意办理案件。
(五)民警年龄普遍偏大,对电脑运用不熟练。大部分县级公安局交警大队都存在民警老龄化严重,且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老民警对运用电脑办公不熟练,以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例,秩序管理民警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年轻的民警连事故处理岗位都满足不了,秩序管理民警至少20年未增加过年轻民警。
(六)缺乏有效的奖惩措施,民警办案没有动力。民警办不办案、或办好办坏都一样,没有任何的奖惩制度,既然办案或不办案都可以,大多数民警自然选择不办案了,办案的民警除了压力,没有任何动力。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一段时期曾经要求每个秩序管理组一个月要办理两起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结果不少民警把案件丢给协警办理,自己当起甩手掌柜,甚至有的协警才进入交警队,就被民警要求独立办理案件,协警说没办过、不会办,民警就让协警自己找会办案的民警去学习,而自己却不学习。后来因为诸多原因,最终废止了全体秩序管理民警办案的制度,把所有案件交由极少数民警办理。从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管理民警办案的体制变动方式来看,因为没有有效的奖惩制度,也是导致没有民警愿意办理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基层公安交警部门领导不重视。开远市公安局相关局领导在开远市公安局2016年度案件质量培训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很多部门领导不看案件,不重视案件质量,对案件不了解。一些部门领导甚至和民警一样对上级的办案质量要求持反感的态度。实际情况正是如此,由于基层交警部门警力严重短缺,部门领导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不堪重负,认为上级对案件质量的过分要求,影响了基层交警部门的很多工作,这也正好“顺应”了大部分基层交通民警不愿办理案件的心愿。有的公安交警部门领导认为办理案件是一种累赘,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管理,影响了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主要的警力不应当用来办案。而很多基层交通民警不管在外勤多苦多累都愿意,但对于办理案件却是谈案变色。
(八)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基层办理案件的指导不够,存在实际与理论脱节的现象,对基层交警部门办案存在的困难不能深入了解。主要体现在:一是对于基层交警部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应当如何解决,没有贴近实战的指导意见。如刑法修正案 (九)实施后,将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纳入了刑事案件范围,如果遇到驾驶人、乘客不配合调查取证怎么办?遇到车辆强行冲卡有什么较好的办法能够即能保证司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又能依法严惩违法驾驶人等诸多问题。二是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对于基层交警大队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的相关权限限制过死,让基层害怕做事。如醉酒案件的录入,一般都是要等到当事人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录入公安交通综管理合应用平台,而且有的当事人还要提出进行第二检验,再加之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并不是每一个县(市)都有,如开远市就没有相应的酒精含量检测机构,往往是等基层交警部门拿到当事人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后,却因为超过录入时限而录入不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又要逐级报告申批等待科技部门下放录入的时限。三是上级交管部门对基层警力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等情况不了解,很多时候对基层交警大队的指导主要体现为转发、下发文件的方式。
(九)当前的执法环境也是基交通民警不愿办案的因素之一。当前执法环境复杂、恶劣,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基层公安交通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被交通违法者辱骂、推搡、甚至殴打、车辆拖行受伤等在全国屡见不鲜,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曾经被醉酒驾驶人威胁、恐吓过。而最让基层公安交通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恐惧和心酸、无奈的是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被一些不良媒体歪曲事实真相而挟裹,面对少数不法人员的鼓惑,不辨真伪,让执法办案民警蒙冤。2015年08月28日,河北邯郸交警跪地执法就是一种无可奈何的举动,当时被查获酒驾嫌疑人的母亲在上班高峰期突然跪在执勤交警面前求情,如果执勤交警不是跪着向酒驾嫌疑人及母亲耐心解释酒驾行为对驾驶人及其它交通参与者的危害性;而是站着,很多群众难免会误以为交警正在欺负那位跪在地上的母亲,不良媒体也会趁机添油加醋大肆炒作,误导民众。因此,基层公安交通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面对重重困难的同时,也难免会产生一种畏惧心理。
(十)基层公安交通民警晋升渠道、空间狭小也是制约民警不愿意办案的原因之一。大部分基层公安交通民警辛辛苦苦干一辈子,连一个副主任科员的待遇都不能够享受,在2016年以前,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警察体制改革逐步拉开序幕后,这一现象才有所改观。2015年年底,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位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0余年的老民警在得知自己享受副科级待遇后,深深的感叹到:原本这一辈子都不敢想,还能解决一个副科级待遇,真是要感谢共产党、感谢习主席啊!这一位老民警说出了广大基层交通民警的心声。可见,基层交通民警无晋升空间,长期解决不了待遇,对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的战斗力提升具有不可小视的影响。不言而喻,对民警办理案件的积极性不能说不会成为消极因素之一。
三、如何改变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办案的现状
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办案的这种现状不能长期持续,如果长期持续下去,不仅严重影响了打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而且造成绝大部分基层交警部门民警不会办案,严重影响基层公安交警队伍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的战斗力。要改变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办案的现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真正做到警力下沉基层。近年来,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都一直都在要求警力下沉,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在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很难留住年轻人,如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年轻民警本来就比较少,有的被上级交管部门调走,有的被当地政府部门提拨为乡镇领导。没调走的也是一心想着将有来机会调往州交警支队或省交警总队机关单位。要想真正彻底改变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的现状,必须下大力气改革公安交警部门现有体制。一是可参照军队改革,尝试撤销州(市)交警支队,警力全部下沉到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正如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管秩序的副大队长李斌常常挂在觜边的一句话:“如果要抽出足够的警力来办案,谁到路上执勤?”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是无法做到即保证打击交通违法的力度,还要办理更多的案件且要保证案件质量的,只能是顾得了东,却顾不了西。
(二)改革公安交警现有的案件考核体制。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民警都害怕案件考核,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考核方法与实际相脱离,考核标准不统一,存在各说各有理的现象。公安交警部门现有的考核体制可探索进行改革,一是建议参与考核人员必须由在基层扎扎扎实实办过案件的优秀民警组成,现在云南省对各县级公安局交警大队案件的考核办法是由省公安交警总队从省交警总队人才库系统中抽调民警参与考核,而这些人才库里的民警,其实很多从来就不办案,对案件的认知或多或少有教条化嫌疑;在考核案件时出现盯着一些根本影响不了案件定性的小问题,如有的考核民警细化到标点符号。二是对案件的考核要注重平时的跟踪监督、指导,真正做到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三是对交通违法案件的考核,重点应放在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
(三)要从心理上对全体基层公安交通民警进行引导,彻底消除害怕办案的心理阴影。一是让每一位民警都尝试办理案件,循序渐进,首先要求每一位基层民警都学会办理交通违法案件,没有办过案件的民警可从简单的交通违法案件办理,到逐步办理相对复杂的交通违法案件。二是基层公安局交警大队要组织有办案经验的民警帮助不会办案的民警,对办理案件进行全程指导。记得笔者作为基层秩序管理民警办理开远市第一起醉驾案件(刑事案件)时,当时整个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管理民警没有任何人办理过醉驾案件,找不到相应的参照案件,也不知找谁指导;心理压力自然是大的,但是笔者是军人转业到交警队,知道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只能硬着头皮办理;从此结束了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管理民警不会办理刑事案件的历史。后来办得多了,也就办得顺利了。
(四)在不影响案件定性、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案程序。交通违法案件与抢却、盗窃、凶杀等类型的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例如一起醉酒案件,正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确定后,就可以对案件定性,如果当事人在现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后,逃离现场,拒绝配合抽取静脉血液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呼气酒精含量结果对案件进行定性。一起醉酒案件,尽管属于刑事案件,但在证据真实、充分、有效的情况是,是否有必要按部就班搞出一百多页,交通违法案件可以探索简化手续,提高办案效率、达到快办重处的模式。
(五)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充实更多的年轻民警,一些年龄大、身体不好的民警可考虑案排适合的岗位或退休。基层一线大老民警居多,由于老民警年龄偏大,身体多病等综合原因,即体现不出警队对老民警的关爱,也不利于提高对交通违法的查处效率,更谈不上提升案件的质量。
(六)建立有效的办案奖惩机制。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办案考核制度,一是对于案件办得好的民警,要结合实际,在不违反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不管是采用何种奖励方式,一定要奖励;二是对于案件办不好或逃避办案的民警,必须有相应的惩罚,不能吃大锅饭,和稀泥,案件办好办坏一个样,民警想不想办案也无所谓;更不能因为警力不足,就不重视培养办理案件的民警,忽视案件质量。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下大力气改变基层公安交警部门领导不重视案件质量的现象。其实,提升案件质量与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本身并不矛盾,办理好交通违法案件,就是为了更好的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并非提高办案质量影响了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必须做到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没有民警愿意办理交通违法案件,就算查获再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给谁来办理?又怎么谈得上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要引导基层交警部门领导了解案件,重视案件质量。
(八)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应深入了解基层交警部门办理案件情况、存在的困难,做一些切合实际的指导。一是建议州(市)、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多从基层交警部门选调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办案能手到机关,这些多年在基层办案的民警进入到上级交管部门,能较好的和基层进行沟通,因为这些民警多年在基层摸爬滚打,对基层有了刻骨铭心的经历,能真正起到机关的参谋助手作用,可以为上级交管部门对基层交警部门的指导提出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二是建议调入州(市)、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机关的年轻民警应到基层锻炼至少半年或一年,全程参与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办理各类一般程序交通违法案件。三是建议州(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和基层交警部门一起办理各类案件,州(市)公安交管部门是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最接近的一个业务指导机关,州(市)交管部门直接办理案件,能较好的把基层的真实情况反馈给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对省级交管部门做出相关决定、指导意见提供合理的参考建议。四是各级公安机关要借公安改革的春风深入基层对一线民警执法、办案状况进行调研,听取基层民警的心声,对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的体制结构、执法办案制度等各方面进行改革,逐步扭转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的现状。
(九)各级公安机关应继续积极探索着力解决基层民警待遇问题,让基层交通民警不寒心,激发基层交通民警的工作热情。例如在职级晋升方面,十五年可享受副科级待遇,有的老民警兢兢业业工作了30至40年,按规定仍然只能享受副科级待遇,这种晋升方式是否可以再进一步改革?
要想彻底改变基层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这一现象,可谓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短期内要扭转这一局面,是困难的。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抓住当前警察制度改革的机遇,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我省《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指导,深入了解基层公安交警部门办案难的真实情况,积极听取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民警的建议,大刀阔斧对公安基层交警队伍进行改革,彻底革除导致基层公安交通民警不愿意办案的病灶。
(供稿:市公安局 作者:谭忠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