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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

来源:开远长安网 发布时间:2016-11-01 14:54 浏览次数:5268

【摘 要】从近几年经济犯罪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案情况令人堪忧,开远市也呈现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着社会经济安全,影响着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开远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打防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 特点 对策
【正 文】
当前经济犯罪中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各地不断出现,并呈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众多群众利益,且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研究开远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性质和特点,探索有效的防范和打击策略,遏制其多发态势,对今后开远经侦工作的开展,维护开远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结的法律术语。公安部经侦局高峰局长在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曾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了如此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在理论研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并非只限于这四种犯罪案件,只要案件中存在涉众因素,均可视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此类犯罪形式多样,涵盖刑法多个罪名,主要包括: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合同诈骗犯罪、证券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的存在。
二、开远辖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近三年发案情况
仅2013年至2015年间,开远市公安局就受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1起,侦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起,其中合同诈骗案5起、组织领导传销2起;涉案金额累计2000余万元,涉及人数600余人。
(二)类型分析
1、传销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案例:2014年沈某、梁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沈某、梁某编造考察生意、旅游等多种谎言,谎称借西部大开发之机,贵州都匀政府从广西引进连锁经营模式,该模式受政府保护,是民在前、官在后的阳光工程,从开远拉人头到贵州省都匀市,以“私募基金”、“资本运作”等名义进行传销犯罪活动,该案涉及人数500余人,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因合同诈骗案件引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案例一:2014年开远曹某特大合同诈骗案,曹某系开远某汽车销售公司法人,其与20余名购车客户签订购车合同,收到大量购车款后,拆东墙补西墙,用于偿还高利贷,维持其高消费生活。涉案价值305余万元。
案例二:2015年盛某合同诈骗案,盛某虚构位于原开市妇幼保健院建筑拆除工程,在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编造《拆除施工合同》,骗取10余名承包商信任,收取受害人的承包款后用于偿还高额债务及满足个人奢侈生活。
3、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并由此产生关联,公司、消费者利益受损,引发社会矛盾。
案例:2016年4月以来,开远红河天鸿、鸿天、鸿云三家大众4S店,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将70余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欠下大量贷款无法偿还,无法履行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合同,致使部分车主多次开车围堵公司经营场所并到有关部门上访,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围堵现场进行处置调解。
4、不规范的新型经济活动存在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导致参加者经济利益受损,受害群众群情激愤诱发不稳定因素。
案例一:2015年1月开远市忠联基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资者到开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交了107名投资者签名的请愿书: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帮助投资者拿回本金及红利,如果得不到满意答复,开远投资者将会采取过激行为进行维权。经调查无法确定昆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开远市忠联基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开远市开展业务的合法性。
案例二:2016年5月30日红河州锦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30余名投资人因融资问题,将开远分公司负责人张钢驾驶车辆暂押,要求开远分公司退还投资款,如果近期得不到满意答复,开远的投资者将会采取过激行为进行维权。
三、开远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特点
(一)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由于受害人有着相同或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常有明显的集群效应,往往成群结队地到公安机关报案或上访。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的影响,还容易引发媒体的关注,这给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带来一定的压力。由于受害者数量多,往往造成案件总体涉案损失数额巨大,而由于涉众案件的特殊性,案发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达到犯罪目的后携款潜逃一段时间后,公安机关破案追赃难度大。受害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容易受他人煽动和影响,常常组织集体上访,甚至引发拦路及冲击政府机关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十分恶劣。
(二)金融商贸领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增大,合同诈骗犯罪突出
从2013年以来开远经侦侦办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看,受害人在10人以上的系列合同诈骗案件增加较为突出。特别是2015年年底,开远市连续发生多宗不法企业主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因素而“跑路”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造成多家供货商巨额货款及消费者权益受损,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恶化开远市的投资、消费环境。如2016年6月开远公安机关连续接到60余名客户报案称:上述客户在开远市顺祥玉达原木门经营部订购门窗,共计交纳了120余万元铝合金门窗预付款,现该木门经营部已经关门,老板沈某已经逃匿,该案的发生致使被骗的客户聚集到经侦大队、东城派出所反映情况,被骗群众情绪高涨。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群众进行安抚。
(三)承诺高回报是常用手法
受害人都是轻信投资的高额回报承诺,在追求高额利益的驱使下参与“投资”,而犯罪分子往往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环流程手法,用后续被骗参与者交纳的资金支付前期参与者的高额回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逐渐夸大受害面,诈骗更多的资金。
(四)隐蔽性强、潜伏期长
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许诺,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初期一般都能按照承诺兑现所谓的利润,以诱使更多的被害人投入更多的资金,这是涉众经济犯罪所谓的“孕育期”和“发展期”。在这一阶段,从表面看来,犯罪分子有着合法的身份,从事的是合法正当的生产经营,经侦部门很难提前发现其中的经济犯罪行为,等到犯罪分子携款潜逃之后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已错失处置案件的最佳时机了。
(五)网络型涉众犯罪开始兴起
伴随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开始出现,通过网络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活动日渐增多,侵犯众多不特定网民或投资者的财产和利益,较普通涉众型经济案件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危害性。如全国影响较大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泛亚有色金属非法集资案,投资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仅开远地区就有70余名投资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六)办案期长,追赃困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取证量大、办案周期长。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产生到真正案发,犯罪活动持续的时间往往较长,犯罪嫌疑人挥霍犯罪收益的时间也相应十分充裕,而案件爆发之时也往往正是其无力继续遮掩其巨大的资金缺口之时,资金多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藏匿,当不能支付投资者利息时,这些人往往会选择携款潜逃,导致绝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例如开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自2013年以来,尽管非常重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但挽回经济损失才占涉案金额的20%。多数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将非法所得转移后逃匿,且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追逃工作带来困难。
(七)维稳工作难
由于此类案件侦查周期较长,涉案群众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日益迫切,容易受到别有用心人员的煽动和不明真相人员传言的影响,最后导致以讹传讹,形成大面积误导,在激进的情绪下串联向政府、公安群访、缠访,意图以此方式引发集群效应、社会震动,增大政府的注意力和压力,而尽早地挽回损失。
四、开远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大部分受害群众主观上贪利盲从,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对开远辖区近年发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在银行减息、全社会消减过剩产能、社会经济下行等经济发展结构性调整的关键档口,群众投资渠道出现明显不足。不法分子就抓住群众急于 “让钱生钱”“发财致富”的冒进心理,散发诱惑性极强的虚假投资信息,使经营者和投资者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境况。群众缺乏投资业务资信,匮乏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也不明晰到工商、税务、金融等业务知识,及到相关业务部门对相关寻资者进行调查摸底的能力,几乎不能对虚假投资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加之其法制意识不强,受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支配,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甚至明知是投资陷阱,仍幻想“一夜暴富”,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
(二)部分受害群众缺乏投资常识,风险意识淡薄
许多群众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理财知识欠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意识薄弱,易被假象和高利回报迷惑,往往难以识别违法投资方式。大多数人缺乏理性的投资意识,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被短期内即可获得高额返利这一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假象所迷惑,积极参与“投资”,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迅速膨胀,以至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三)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打防合力未形成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涉及各级金融、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而案件的多发也往往与这些部门没有发挥有效的监管职能有关系。一些职能部门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未能严格履行对经济活动的监控管理职责,当处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的大环境下,一些职能部门忽视了对相关资金和人员的审查,对一些本可以预见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活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举报、控制和处理。
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防范对策的思考
根据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高发原因,结合以往查处此类案件的经验教训,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开远市公安经侦部门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主攻方向,竭力提高对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现、主动进攻以及宣传防范“三种能力”,打好消除经济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之仗,确保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
(一)提高对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
一是完善检举、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众”犯罪案件,以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二是加强与基层派出所的信息、情报交流。充分发挥派出所对辖区人员熟、情况清的优势,及时搜集涉众型经济犯罪信息。三是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情报信息交流制度。从经济犯罪违法人员中获取涉众型经济犯罪信息。四是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在行政执法机关、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物建数量可观、质量可靠的隐蔽力量,获取深层次、有价值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情报。
(二)提高对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的主动进攻能力
一是深挖线索。广开言路,广辟案源,加大辖区有关企业、单位走访力度,扩大案件线索范围和搜集力度,积极查找犯罪线索,对现有案件线索进一步梳理,查找案件侦查漏洞,确保案件线索到位。二是掌控信息。结合近期获得的有关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进行摸排,特别是针对近期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梳理,对案件涉及人员进行摸排,全面掌控案件信息情况,确保摸排掌控到位。三是快速反应。在迅速调查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相关财产,防止携款潜逃,给侦查工作、维稳工作带来困难。
(三)提高对对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的宣传防范能力
一是通过电视台、报纸等各种媒体,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段和表现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二是结合扶贫攻坚等活动,借助入企、入户、入店的良好时机,积极进行宣传,开展民间借贷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借款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培养其正确的投资理念,引导广大群众理性选择投资渠道。三是合理部署警力,面向辖区宣传讲解相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及适用证据的具体情况,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提供线索,做好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配合工作,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关键是在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分子的同时,积极减少被害者损失,减少社会对立。经侦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不断提高打击涉众型违法犯罪的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加强预防,严厉打击,震慑犯罪,最大限度地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稳定公众情绪,从根本上保障社会经济有条不紊发展。
                   (供稿:市公安局   作者:耿齐放